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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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超过一年工伤认定期限是否受理?

确认劳动关系超过一年工伤认定期限是否受理?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当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的过程中收到伤害的时候,经过工伤认定,则可以享受到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但是在工伤认定之前,需要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进行确认。工伤认定期限为一年,如果确认劳动关系超过一年时,工伤认定能否受理呢?

一、什么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到某一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工作中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作为另一方的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质量和数量给付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从理论上说,劳动关系的特性可以具体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

2、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显著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

3、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

二、确认劳动关系超过一年工伤认定期限是否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1年内”,应扣除工伤职工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仲裁、诉讼等时间,适用中止、中断的情形,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应予受理。

1、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说明工伤申请1年的时效并非是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提出,单位是一种法定义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在1年内直接提起工伤认定,给予了工伤职工一种权利救济途径。

职工发生伤害后,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劳动关系不明确而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工伤职工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申请劳动关系仲裁与诉讼,并未放弃自己的权利。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告虽未在其受伤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但在工伤认定法定申请期限1年内并非怠于行使权利,而是一直在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申请工伤认定完善资料理由正当、合法,其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诉讼期间应属于诉讼时效中止情形。

同时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渝高法(2009)22号第十五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或者职业病侵害,在法定申请期限内,因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而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仲裁、民事诉讼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间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处理原则。

申请仲裁、民事诉讼的时间不应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再者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看,也应当让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确认了劳动关系超过一年工伤认定期限是否受理的情况,在法律界存在着争议。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因确认劳动关系而超过工伤认定期限的情况下,是仍然可以受理的。因为这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也应当让工伤的职工获得工伤赔偿,促进身体的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