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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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6岁工伤认定的案例分析是怎样的?

未满16岁工伤认定的案例分析是怎样的?

工伤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不陌生的,因为在劳动的过程中,只要是不小心的话是很容易出现意外的,那么未满16岁工伤认定的案例分析是怎样的?在未满16岁工伤的情况下,是不具备合法劳动者主体资格,也不能认定为工伤,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工伤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含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简而言之,只有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能成为合法主体资格的劳动者,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

案例一:

王某于2005年3月19日到某机械公司工作,在模具车间从事模具加工。2010年11月16日11时许,王某在工作中不慎被铣床伤及右手,其医疗诊断结论为右手中指粉碎性骨折。机械公司因未按照法律规定参加2010年年检,2011年3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王某于2011年6月7日到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调查核实后,认定王某于2010年11月16日工作中所受伤害是工伤。

案例二:

李某,生于1995年5月29日,初中毕业后于2010年9月20日到某纺织公司工作。2011年5月21日22时,李某在工作中被机器挤伤右手,被公司送往医院治疗,医疗诊断结论为右手食指末节、中指末节缺失。2011年6月11日,李某到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调查核实后认为其受伤时年龄不满16周岁,属于童工,遂做出了李某所受伤害不是工伤的认定结论。

上述两案例中的王某和李某虽然都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但工伤认定结果却大相径庭,因为工伤认定是对事故发生时的事实状态的一种行政确认。案例一中的机械公司后来虽然被吊销营业执照,但王某受伤时,公司仍处于正常生产的合法状态,是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故王某所受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而案例二中的李某虽然申请工伤认定时已年满16周岁,但其受伤害时不满16周岁,不具备合法劳动者主体资格,因而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及申请人

工伤员工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者在申请做工伤补偿的数额需待伤残鉴定后确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如果劳动者在出现工伤的时候,肯定是要进行工伤认定的,只有认定了过后,才能申请工伤鉴定,因而才用人单位才会赔偿自己的所有损失,但在工伤认定的时候,必须要确保自己提交的材料合理、合法,不能有一点的虚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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