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当前位置 /首页/劳动工伤/工伤认定/列表

劳动仲裁工伤认定机构是怎样设定的

劳动仲裁工伤认定机构是怎样设定的

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许多工厂对工人的需求量也非常多,每个城市都有着很大一部分的外来务工人员,其中就会有靠劳动力来获取酬劳的工人,日常生活中,我们会从新闻上了解到有一些在工厂因一些意外而使一些工厂员工受伤甚至死亡的事件,那么劳动仲裁工伤认定机构是怎样设定的呢?下面就由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吧。

一、两种程序的效力优先

作为民事纠纷的救济途径,仲裁当然应具有更高的效力,但又不能一概否定工伤认定部门对劳动关系事实的认定。如果工伤认定之前已经劳动仲裁,或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应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但如果在工伤认定作出后,相对人对其中的劳动关系事实认定不服,又不提起行政诉讼,而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恰好又作相反认定的,该裁决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决定的效力?

笔者认为,应当承认劳动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但在工伤行政认定行为生效后再申请对劳动关系仲裁的,不利于行政稳定及效率。这涉及行政效率与民事权利保护的权衡,为了更好地平衡,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应注意释明,告知相对人可对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征求是否申请,若放弃申请或认定程序结束前仍未申请的,可认为相对人放弃申请仲裁权利,可由工伤认定部门进行事实认定或由工伤认定部门委托劳动仲裁机构出具意见书。对该工伤认定中的事实认定,相对人不得再申请劳动仲裁,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的管辖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须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闽劳社文[2005]253号文件规定,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该两者分别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条又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并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因此,工伤认定一般向生产经营地的市级工伤认定部门申请。而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劳动关系争议的仲裁,由职工当事人工资所在地县级仲裁委员会处理。这样,同一工伤认定案件,如果对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则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不论在级别还是地域管辖上都可能存在冲突,两者往往由不同的部门作出。为了方便相对人,可以规定由工伤认定部门所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仲裁机构,或所在辖区的县级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相对人不申请仲裁时,可由工伤认定部门向所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仲裁机构委托出具意见书。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工伤认定机构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但仍希望许多工厂也应该把安全措施做好,定期的检查设备的安全,避免发生一些系列让人惨痛的事件,在保证产量的同时,也应特别注意安全问题,一旦发生意外,也应及时去安抚受伤员工的家属,按照法律程序来妥善的处理好这些问题,工人也应当谨慎,保护好自身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