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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赔付协议

工伤待遇赔付协议

受工伤的劳动者最关心的就是工伤赔偿,而工伤赔偿的标准是由工伤鉴定结果决定的,在工伤鉴定结果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工伤赔偿计算方式进行相关计算,得出的最终结果就是劳动者工伤赔偿的数额。 为了充分保护工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伤纠纷现定了多种解决途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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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先行赔付工伤待遇有哪些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社保支付)。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社保支付)。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以劳动局鉴定为准)(单位支付)。护理费:住院天数×当地护工标准(单位支付)。

所谓先行赔付,就是当经营者不在的时候,消费者可以向市场主办单位提出赔偿,然后再由市场主办单位对经营者进行追偿。只要消费者的理由是正当而且充分的,市场主办单位就应站在消费者一边——即使经营者在的时候,但如果不能实现赔偿的话,市场主办单位应该想尽各种办法,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实在不赔偿的时候,主办单位有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满足消费者的索赔要求。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无法获得应承担实体义务的经营者赔偿时,可以向一个相关第三人索赔,再由该第三人向应承担实体义务的经营者追偿的一种售后服务体系。

有充分证据证明,并经人社局确认,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不赔付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七十五条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15号),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申请先行支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伤保险实缴清单或还欠协议;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

(三)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先行支付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

(三)认定工伤决定书;

(四)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十六条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业务部门审核以下资料: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材料;

(四)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六)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情况材料;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对于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是要求公司赔偿的一种方式,需要有受伤者方面提出书面申请资料,一般会有公司不想负责的情况而导致不想赔偿,但也会有负责的一些公司,会按照规定进行先行赔付,但它也只满足一些医疗费等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