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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的工伤情形

几种特殊的工伤情形

受工伤的劳动者最关心的就是工伤赔偿,而工伤赔偿的标准是由工伤鉴定结果决定的,在工伤鉴定结果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工伤赔偿计算方式进行相关计算,得出的最终结果就是劳动者工伤赔偿的数额。 为了充分保护工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伤纠纷现定了多种解决途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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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种特殊情形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1、受领不能。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2、提前履行。  (1)原则上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债务人的提前履行  (2)基于诚信原则,若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  (3)因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由债务人负担。  3部分履行。如果合同中规定必须一次性履行的,在债务人部分履行的情况下:  (1)债权人可以接受,也可拒接接受;  (2)债权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  4超额履行。  (1)债权人可以接受,也可拒收债务人多交的部分;  (2)债权人接收多交部分的,依合同约定价款付款;  (3)债权人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