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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薪留职期间工伤待遇

工伤停薪留职期间工伤待遇

受工伤的劳动者最关心的就是工伤赔偿,而工伤赔偿的标准是由工伤鉴定结果决定的,在工伤鉴定结果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工伤赔偿计算方式进行相关计算,得出的最终结果就是劳动者工伤赔偿的数额。 为了充分保护工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伤纠纷现定了多种解决途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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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


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停薪留职是指劳动关系不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允许生产或工作上不需要的多余人员离职,并停发工资的劳动法律行为。它一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具体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它只适用于原固定制职工。

停薪留职,准确地说,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型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代,包括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一群人,手里端的是“铁饭碗”,而当市场经济大潮来临之时,其中一些人辞职下海了,或由于其它原因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可由于转型没有完成,计划与市场仍处于交汇期,于是这些人的“铁饭碗”还被保留着。而现在的情况已大不相同。现在各行各业的“铁饭碗”已被打破,企事业单位用人实行的是合同制,党政机关用人也在逐步推行聘任制,在其岗必获其薪,一个萝卜一个坑;而不在其岗,则不仅要“停薪”,而且要“去职”,没有空余的岗位虚位以待,供“停薪留职”之用

“停薪留职”大有“占着茅坑不拉屎”之嫌,对于那些无岗可上的人显然不公平。在就业压力如此之大、岗位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停薪留职”理应被叫停。实际上,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的用工制度,从一开

始就完全按照市场模式运作,根本没有“停薪留职”之说;国有企业的“停薪留职”制度,目前有些企业还保留着,有些企业则已废止;眼下办理“停薪留职”最多的,还是集中在事业单位和党政部门。因此笔者认为,贵州省叫停“停薪留职”固然值得称道,但是仅仅叫停国有企业的“停薪留职”还显然不够。

从根本上说,“停薪留职”是计划向市场过渡产下的一个“怪胎”,它不仅有违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且它让一部分人享有了特权,制造了社会不平等。“停薪留职”退出历史舞台是时代所迫,也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