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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老师工伤待遇

学校老师工伤待遇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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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个老师受伤,咨询老教师工伤待遇的规定

关于老教师工伤待遇的规定你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学校是事业单位,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参照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1〕52号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