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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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温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山东省高温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目前虽然已经进入秋季,但气温还是不低,相信许多公司仍然在发放高温补贴。劳动者夏天在高温下工作,发放高温补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我国各地因为天气不同,发放高温补贴的时间和数额也是不同的。山东省高温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下面本站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山东省高温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20元提高到200元;

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80元提高到14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新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目前2017年山东省高温补贴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

(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

(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非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也可以获得高温补贴,为每人每月140元,发放时间为四个月。除了高温补贴之外,山东省还特别出台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该法规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如果违反法规的,会承担相应的处罚。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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