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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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放的高温补贴税前扣除可以么?

每年到了六七月份,户外工作的职工就可以享受到一种特殊的福利待遇,就是企业发放的高温补贴。而高温补贴对于职工来说是一项收入,要计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企业发放的高温补贴税前扣除可以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企业发放的高温补贴税前扣除可以么?

一、企业发放的高温补贴税前扣除可以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第(二)款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而根据《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因此,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职工拿不到高温补贴怎么办?

高温津贴标准的制定有明确依据。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对于群众举报和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逾期不整改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案件给予社会公开曝光。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拨打12333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三、高温天气职工中暑是否算工伤?

除了发放高温津贴外,《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对于何时应停止露天作业,工作时如果中暑是否属于工伤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职业病种叫“热射病”),可申请认定工伤。认定工伤需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中暑(热射病)诊断证明。经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由此可见,高温补贴属于职工津贴范畴,要纳入工资总额,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范围。也就是说高温补贴税前扣除是可以的。职工拿到的高温补贴应该是扣除所得税之后的,如果对这笔钱有异议,可以向企业反映,或者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对于企业不如实发放的,一旦查处,相关部门会给予一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