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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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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具体的保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
  被告***。
  原告***与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27日,秦士友向我借款本金50000元,约定月利率20‰,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还款,同时为我出具欠据一份,并由***作为担保人,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秦士友及被告至今没有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在答辩期满后没有提供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秦士友向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0‰计息,定于2014年12月31日还款,同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担保人为被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秦士友给付了2014年4月27日之前的利息3000元。本金及2014年4月28日之后的利息至今没有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立即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汤原县公安局核发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汤原县公安局鹤立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各一份,2014年1月27日欠条一张。
  本院认为,秦士友在原告***处借款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作为担保人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本案被告***对秦士友在原告处的借款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亦未超过担保期限,对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