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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

金融保险法规既是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规安排,也是对金融监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管理安排。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越快、市场竞争越激烈,越是需要法律法规作保障,法律法规既是规则也是企业的行为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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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作为我国新《保险法》修订的主要亮点之一,规定在《保险法》第16条第3款,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行为的抗辩权,在保险合同成立经过一段时间(又称“不可抗辩期间”)后就不得行使。其法理基础系为维护被保险人对保险的合理期待利益。

所谓不可抗辩条款,即投保前,投保人为避免增加保费或拒保而隐瞒病情投保。如果未尽告知义务,根据原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在新保险法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