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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产假新规定

厦门产假新规定

结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兴的事情。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地法律援助,保护基于爱情而要求结合的男女的正当权利;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因无知或受欺骗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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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育的产假具体规定

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怀孕女职工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符合计划生育的企业女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产假生育津贴(工资)标准: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为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