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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说明了休病假的规定吗

在日常工作中,存在各种假期,然而其实也包括病假这个特殊的假期,那么假它是如何确定的呢?假期间,还是带薪的吗?期间,允许请多少天假呢?很多人对此有疑问,为此本文是否了解休病假的规定吗的问题进行阐述。

劳动法说明了休病假的规定吗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对于休假的时间和待遇有要求,可以查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五章内容。

在劳动法和合同法中都有这样的一项: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这两个法规内容来分析,不能从事原工作,应另外安排其它工作,如另外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从事的,那就只有解除劳动合同。

一、要求

1、职工患病需脱产休息者,必须持有本院对口专科医生病假证明或区级以上专科医生证明,并需填写《请假申请书》,向所在科主任办理手续后,方可休息,因急病暂不能回院者,可先电话通知科室负责人,24小时内补办手续;

2、患病职工应先在本院对口专科医师处就诊,若未经本院治疗、未经本院医生转诊,擅自到其它医院进行治疗的,本院将不批准,一律按事假处理;

3、患病职工提交《请假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交建议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复印件,住院者须提交出院小结复印件,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4、期间各类奖金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

5、在一个月内基本工资照发。

二、劳动法工资: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支付其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三、短期假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确定的。

四、工资计算公式:

月工资=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工资=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工资的计算系数

综上所述,本文从法律对于工资、工资的计算基数和公式进行了说明,保证人们从定义等各方面进行了说明,通过依据劳动法中对于休病假的具体规定,可以使得人们请病假有所依据。如果人们对于休病假的规定吗问题仍然不了解,可以咨询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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