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律师解答

同居关系的福利规定有哪些

同居引发争议的法律处理目前法律规范主要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5条。该条指出,未按《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恬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同居关系的福利规定有哪些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条,对于法院受理同居关系纠纷的条件也作了相关规定,即“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中需注意,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若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应告知当事人自行离开即自行解除即可。若涉及其他诸如财产、子女纠纷的,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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