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纠纷律师解答

夫妻吵架,丈夫用脚踢妻子算不算家暴?

夫妻吵架,丈夫用脚踢妻子算不算家暴?
律师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您的问题描述,要认定家庭暴力需要满足几个方面的要件,第一方面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第二个是需要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方面的侵害行为,一般来说,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要考虑频率以及严重程度等因素。
就您的描述,如果丈夫经常性的在双方吵架时使用拳打脚踢等方式,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家庭暴力,但是如果仅仅是极其偶尔的行为,且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则被认定为将暴力的可能性相对较低。法律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