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婚前患有哮喘病婚姻有效吗 法录帮 家事纠纷律师解答 2.9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一方婚前患有哮喘病不构成法律中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TAG标签:婚前 家事纠纷 婚姻 患有 婚姻家庭 哮喘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