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纠纷律师解答

婚姻无效的确认程序

无效婚姻宣告的程序:

婚姻无效的确认程序

第一,须经申请。《婚姻法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条规定:申请人包括:

(1)婚姻当事人。

(2)利害关系人:

①重婚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②未达法定婚龄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③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④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二,须于法定期限内申请。《婚姻法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0条申请宜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最后期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