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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无效的确认程序

收养无效的确认程序

抚养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去承担的责任。但生活中不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过收养的方式才能为人父母的现象,还存在着有些子女不愿赡养自己年迈双亲的事实。前者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收养子女,而后者则应按照赡养法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若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严重的情节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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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确认程序

无效婚姻宣告的程序:

第一,须经申请。《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申请人包括:(1)婚姻当事人。(2)利害关系人:①重婚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②未达法定婚龄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③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④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二,须于法定期限内申请。《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申请宜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最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