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纠纷律师解答

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宣告婚姻无效

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仅限于人民法院。理由如下:

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宣告婚姻无效

一是按照普遍推行的法律原则,行政机关要具备某一项权能和职责,必须要经过法律的明确授权,而法律并没有授权婚姻登记机关行使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

二是婚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宣告婚姻无效不仅限于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更多还会涉及到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一系列事关当事人及子女的基本民事权益的事项,就这些问题所产生的争议,是婚姻登记机关所无法妥善解决、也无力解决的,更大大超出了它的职权范围。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争议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三是行政权力无法代替司法审判。我国的婚姻登记机关是各级民政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审查结婚的形式要件以及实质要件,以作出是否予以结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婚姻行政管理部门,仅仅体现的是国家对公民缔结婚姻的行为在登记环节的监督、管理,而无权对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给予确认,只有作为司法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才有权依法确认婚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该权力属于司法权的范畴。人民法院对婚姻效力的确认及相关的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经济供养、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作出的判定是实质性的,这也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体现以及充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这和婚姻登记机关是不同的,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四是这与世界各国通行做法是一致的。通观各国法律,对无效婚姻宣告,均采诉讼方式,由法院判决宣告。单一制的由法院进行无效婚姻宣告与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相接轨,符合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