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律师解答

探视权未实现能否拒付子女抚育费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视权未实现能否拒付子女抚育费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权利,支付抚养费也是其义务。但不能以不支付抚养费为由不让其探望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