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司法鉴定的对象有哪些
文书司法鉴定的对象可分为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书鉴定、污损文书鉴定、文书制作时间鉴定、文书材料鉴定、言语识别鉴定七种。主要是通过语言、文字、图形等方式提供相关的材料。
文书司法鉴定作为物证类鉴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专门理论和科学技术,对诉讼涉及的争议文书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文书司法鉴定的对象是文书物证,即案件中作为书证和物证的文书。文书物证是以书写、印刷或摄录等方式制作的文书为载体,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方式提供有关当事人、文书制作的工具材料、文书的内容以及文书真伪等信息的物质性客体。
按照文书物证的外在表现形式以及内在本质属性,文书司法鉴定的具体对象又可分为:书写笔迹、印制文书、印章印文、污损文书、各种文书物质材料、各类票证、各种语言材料。
根据文书司法鉴定的具体对象,可分为: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书鉴定、污损文书鉴定、文书制作时间鉴定、文书材料鉴定、言语识别鉴定等。
具体如下:
1、中文、外文笔迹鉴定
2、中文、外文签名真伪鉴定
3、印章印文真伪鉴定
4、打英传真、复印等印刷文件制作方法、制作工具的种类和同一认定
5、浸湿、污染、破碎、烧毁、退色、粘连等污损文件的显现、整复、辩认等
6、书写工具及其他工具形成的文字压痕及其它压印痕迹的显现、辨读、鉴别等
7、印章印文的盖印时间,印章与文字形成的先后顺序鉴定
8、复英打英传真文件等机制文件及其它文件的制作时间鉴定
9、证件、货币、票据等特种文件真伪的鉴定等
10、添加、消退、涂改、拼接、换页等变造文件鉴定
11、笔痕鉴定
12、人像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