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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对价值贬损的的范围有哪些?

司法鉴定对价值贬损的的范围有哪些?

一、司法鉴定对价值贬损的的范围有哪些?

司法鉴定对价值贬损的的主要范围有对诉讼案件或者事故对财产造成的附加损失的认定、赔偿的相关标准界定等等。据了解,目前在整个保险行业,还都没有把贬值费纳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因此当前的车辆贬值,也只能向肇事者提出。据相关人员介绍,在保险行业,能投保的东西都是可以用经济价值来衡量的。但目前来讲,车辆贬值费的问题是标准很模糊,各地评估的差异也很大,受损车辆具体贬值多少钱等,都没有量化。

二、司法解释

当前法院如何来确定贬值费用也是一个难题,要具体确定贬值了多少,目前应该说是还没有明确标准,当前对于二手车贬值的评估,只能依靠评估师的经验来判断。

如果只是一般的擦挂,修复后不会影响车辆的性能,则不会有太大的贬值。但如果是发动机大修,或修复时有大量敲打,甚至发生轿厢变形等重大损伤,虽经修理但实际上是很难恢复到原装车的性能,而且还会影响到车的使用寿命等,因此车辆贬值自然在所难免。其实,不论事故大小,贬值都是客观存在的。

对于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应否予以支持,法律界人士存在不同观点。支持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观点认为: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估价显然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救济。由于车辆贬值损失只是评估所得,并没有实际体现,所以又有观点主张只有在车辆发生交易后,车辆贬值损失才能反映出来,那么受害车主只能在交易后实际发生车辆减值损失时才能提出赔偿主张。 反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观点认为:车辆贬值损失究其实质属于交易贬值的损失,在车辆没有交易的前提下,主张对其进行赔偿,缺乏事实依据。陈法官认为,侵权法上的救济,永远都弥补不了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让受害人回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况,只是理论上的一种理想状态。退一步讲,在交通事故频发、肇事方普遍缺乏应有赔偿能力的现状下,即便法院判决支持这种主张,也会加大执行的难度。

如果事故案件造成的财产损失不是直接性的,而是还存在一定的延续性,如造成财产损失后还有可以对财产本身的价值产生的一定的损失或者贬值等等,司法鉴定上对价值贬损的认定很难做到绝对的准确,只能在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对贬损做到尽量的合理的认定,以避免更大的损失和赔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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