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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替他人担保,会因为诉讼时效不承担责任?

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替他人担保,会因为诉讼时效不承担责任?

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替他人担保,会因为诉讼时效不承担责任?

法律问题:2014年6月24日,甲向乙借40万本金,约定月息2%,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未约定还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同年9月17日,乙起诉甲丙,要求偿还本金及截止起诉之日的利息。因法院程序错误导致丙未出庭,甲乙违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2018年启动法院监督程序再审,经过再审一、二审,2019年1月下达判决。丙承担保证责任,于2019年2月向乙偿还了40万本金和截止起诉日的利息。后乙又起诉要求甲和丙承担2014年9月18日至前案实际履行完毕之日间的利息。

请问丙的保证期间何时起算,是否已过6个月保证期间?若未过,保证诉讼时效从何起算?丙的答辩角度

法律微言明确回答:

1.丙的保证期间从乙要求甲履行债务开始起算,6个月内乙必须提出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丙的保证责任免除。

2.如果乙在6个月保证期间内,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从乙要求丙的那一天起诉,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2年,也就是说乙必须从要求丙履行保证那天起,2年内起诉丙履行保证合同。

理由和法律依据:

1.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甲14年6月借的钱,乙14年9月起诉的甲丙,丙处在保证期间;

2.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乙起诉的诉讼时效没有问题,虽然案件程序错误被再审了,但是乙在诉讼时效内提起了诉讼,不能以诉讼时效抗辩。

3.对于乙起诉甲丙诉讼期间的利息,在法理和司法实践上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是重复诉讼,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是根据最高法关于民诉法的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前两项虽然相同,但是诉讼请求不一样,因为要求利息的时间段不一致。所以个人认为不好以此为丙抗辩。

4.乙另案起诉甲丙诉讼期间的利息问题,因案件一直在审理中,诉讼时效中断,待生效判决下来之后,又另行起诉,因此也不能用诉讼时效来抗辩。

《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