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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剥夺孩子监护权怎么办

被剥夺孩子监护权怎么办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时也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而监护人因实施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在这期间,法定抚养义务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的,依旧应当继续负担对被抚养人的法定义务,支付生活费、学费、医疗费等抚养费用。如果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并非故意犯罪的,并且对所实施的侵害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而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同时,指定监护的监护关系自法定监护关系恢复而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七条 
【法定抚养义务人继续负担抚养费】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八条 
【恢复监护人资格】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民法典》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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