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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保证金退还的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中保证金退还的法律依据
保证金,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定金、押金、担保金,在生活中小到几千块的租房问题,大到上千万的工程承包合同,都会遇到被要求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的情况。
根据《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89条、《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58条、117条的规定,如果想要退回保证金,必须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才行:
第一种是,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第二种是,因不可归咎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
第三种是,合同无效;
因此,律师建议,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是否有效,保证金的金额、退回保证金的时间、条件的约定,尽量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时间点、条件去约定。在主张退还保证金时,必须首先要考虑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其次是考虑自己是否已经履行了保证金所担保的义务或者是否因为不可归咎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才行,不然保证金是收不回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