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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确认和物权归属的差异是什么?

一、物权确认和物权归属的差异是什么?

物权确认和物权归属的差异是什么?

物权确认请求权指的是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要求国家司法机关确认其物权的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的内容,是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所谓确认物权的归属,就是确认物权的权利主体,即确认对特定的物权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至于请求确认物权的内容,则非属物权确认请求权的内容,而属于物权请求权的范畴。

物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物权归属的确认。一方面,它是对所有权的确认。它是保护所有权的前提,因为返还所有物、排除妨害等请求权有权的确认为前提。如果所有权的归属不清,则无法适用所有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它是对他物权的确认。例如:土地使用权因登记错误发生争议,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如抵押权设定以后,再拍卖争议,即债权人对该项土地之上是否具有抵押权、谁享有抵押权发生了争执自然应当包括在确权之内。他物权的设定虽有登记,但登记记载的内容也可能有误,因此也有必要确认。在这一点上与房屋所有权的确认相同。

二是对物的确认。所谓物权内容的确认,就是指当事人对物权的内容发生争议以求人民法院对物权的内容加以确认。例如,登记机构将他人的房屋面积登记错误,或者将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记载错误,权利人向登记机构提出更正遭到拒绝后,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物权。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要件有什么?

物权的法定原则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的原则包含物权的种类法定、内容法定、效力法定、公示法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物权的种类法定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法定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

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

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例如,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不通过登记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一约定,因为违反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无效。如果该房屋在未交付前又出卖给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确认物权的权利主体就是物权的归属,由于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而请求司法机关确认物权就是物权确认。物权法定原则包括内容属性和权限。具体分类如下:物权的种类法定、内容法定、效力法定、公示法定。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需要的历史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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