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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确认之诉的被告是谁?

一、物权确认之诉的被告是谁?

物权确认之诉的被告是谁?

是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要求国家司法机关确认其物权的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的内容,是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所谓确认物权的归属,就是确认物权的权利主体,即确认对特定的物权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至于请求确认物权的内容,则非属物权确认请求权的内容,而属于物权请求权的范畴。

二、物权确认之诉有哪些特点?

1.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前提。物权的确认置于物权的保护一章中,表明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通常物权请求权的行使都是以物权人享有物权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在物权人享有物权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该请求权。但在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的时候,当事人不能直接行使物权请求权,而必须首先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也只有这样的话,才能发挥确认产权、定分止争的功能。

2.物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物权归属的确认。一方面,它是对所有权的确认。它是保护所有权的前提,因为返还所有物、排除妨害等请求权有权的确认为前提。如果所有权的归属不清,则无法适用所有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它是对他物权的确认。例如:土地使用权因登记错误发生争议,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如抵押权设定以后,再拍卖争议,即债权人对该项土地之上是否具有抵押权、谁享有抵押权发生了争执自然应当包括在确权之内。他物权的设定虽有登记,但登记记载的内容也可能有误,因此也有必要确认。在这一点上与房屋所有权的确认相同。二是对物的确认。所谓物权内容的确认,就是指当事人对物权的内容发生争议以求人民法院对物权的内容加以确认。例如,登记机构将他人的房屋面积登记错误,或者将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记载错误,权利人向登记机构提出更正遭到拒绝后,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物权。

3.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必须向有关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在物权的归属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在登记机构要求办理更正登记。更正登记虽然是对先前登记的纠正,但实际上也是对登记权利的重新确认,因此更正登记本身具有重新确认的功能。当事人除了可以要求更正登记之外,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确权之诉,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当发生产权争议时,只有人民法院的确权才是最终解决争议的途径。

因此,之所以要向法院提出物权确认之诉,就是因为当一个物品或者是一个动产或者不动产,它的归属权和具体的内容发生了相关的争议,那么一方当事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来确认该物件是属于谁的,也就是谁掌握着这该物件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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