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能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吗?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违约约就会造成合同另一方的利益损失,人民法院会根据事实判断,是否应该得到利益损失上的赔偿。在合同还没有正式成立之前,具有缔约的过失,那么对于缔约过失,是否能够获得赔偿,就需要看第缔约过失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为缔约过失而造成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点:
1、本身存在的利益损失,
2、因为信赖而导致的利益损失,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损失。
所以,存在缔约过失的话,可以主张要求赔偿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损失。
在缔约过程当中,向其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时候,需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将本身应得的获利机会放弃了,从而造成损失。
假如在缔约方签订合同的时候,有违法签订合同行为的,比如涉及到不正当竞争,在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之后,可以进行投诉和举报。
2、正常的利益损失,就是说在没有过错的一方,认为缔约合同已生效,从而放弃正常营业所获得的利润。
3、误工费,为了合同,因为其身体伤害,而无法继续工作导致的误工损失。
4、其他应得而未得到的利益损失。
在生活中,因为缔约过失所导致的利益损失金额比较难确定,在进行缔约过失,赔偿请求的时候,如果是在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有过错的一方,很有可能会以此为由,从而拒绝赔偿。如果涉及金额较大,建议找一名专业的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