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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6条规定中介合同的报酬如何支付?

一、民法典第26条规定中介合同的报酬如何支付?

民法典第26条规定中介合同的报酬如何支付?

(一)中介人促成委托人签订合同的,由该合同当事双方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二)相关法律条例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二、中介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一)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二)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三)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三、中介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二)忠实义务。

中介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三)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四)隐名和保密义务。

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中介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中介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中介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中介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中介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介入义务。

中介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中介合同又可以称“居间合同”“中介服务合同”,中介人如果促成合同的订立,由促成合同的双方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因中介人的服务,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签约的,由委托人支付报酬;如果没有促成合同的订立,中介人可以按照合同相关约定请求支付活动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