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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了中介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规定在第九百六十一到第九百六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中介合同的定义,中介人的报告义务,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以及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中介合同其实就是以前的居间合同,是作为居间人提供交易机会以促成交易并收取居间服务费的一种典型合同,居间合同有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只有在促成交易的时候才能收取费用。

民法典新增了中介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1、《民法典》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实告知委托人情况还是非常重要的,有一个例子就是中介隐瞒交易房产为凶宅的情况,不仅退了中介费赔了一笔钱,当然这仅限于中介明知的并且故意隐瞒的情况。

2、《民法典》964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不是说不成交就不能收取报酬,只要当事人约定好,必要的费用还是可以支持的。

3、《民法典》965条规定是新增的也是最重要的,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对于保护中介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毕竟不守规矩的人还是有的。但是对于客户委托了A、B、C三家中介,但是最后选择了费用稍微低一点的B中介,那么AC是无权要求客户支付中介费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之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明确指出,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中介合同并非一种全新的合同类型,其实就是以前的居间合同,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中介合同时,应当注意民法典相关规定,避免发生违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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