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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的保证义务有哪些

出卖人的保证义务有哪些
出卖人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出卖人需要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方式,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来实际交付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但有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还要经过批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出卖人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或者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的义务。
3、担保标的物权利瑕疵的义务,即出卖人需要对出卖的标的物承担一定保证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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