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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一、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作为民事案由的一种,其受理的条件有:

(1)已进行了合法的异议登记。这是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发生的前提条件,必须有合法的异议登记记载在不动产登记薄上。

(2)异议登记不当。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异议登记内容经证实不正确,另一种情况是申请人进行异议登记后,没有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致使异议登记失效。

(3)异议登记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这是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成立的主要条件。异议登记不当必须有损害结果发生,法院才能够受理,当然发生损害是以权利人提出主张为判断标准。

(4)原登记权利人只能向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请求赔偿。如果提交的材料符合上述规定,则法院可以受理此案。

二、异议登记不当的构成条件

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存有异议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

我国地方法规关于异议登记的规定,在异议登记有效期内,有证据证明异议登记不当,登记机构应当注销异议登记。因异议登记对房屋权利人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异议登记申请人承担。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在异议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增加关于异议登记错误或不成立时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可以警示异议登记申请人审慎为之,有利于防止人们恶意申请异议登记,也可以使因异议登记不成立而遭受损失的原登记权利人索赔时有明确的对象和法律依据。

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登记错误”,我们认为,广义也可以包含在“登记不当”之中,因此,也可以把因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自身过错,或者与申请人共同的过错造成异议登记错误从而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纠纷,定性为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把“登记错误损害责任纠纷”独立作为一种案由,也是可以的。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作为民事案由的一种,其受理的条件有:

1、已进行了合法的异议登记。这是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发生的前提条件,必须有合法的异议登记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

2、异议登记不当。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异议登记内容经证实不正确,另一种情况是申请人进行异议登记后,没有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致使异议登记失效。

3、异议登记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这是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成立的主要条件。异议登记不当必须有损害结果发生,法院才能够受理,当然发生损害是以权利人提出主张为判断标准。

4、原登记权人只能向议登记的申请人请求赔偿。

在审判实践中,处理本纠纷应当注意异议登记不当的确认以及造成的损害范围的确定。

综上所述,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清人请求损害贴偿”。对于这一规定的适用,实践中应当从严把握,不能仅以异议登记人在向法院起诉后遭受了败诉的后果就直接推定其异议登记不当,进而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