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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不当造成的纠纷怎么进行赔偿?

一、异议登记不当造成的纠纷怎么进行赔偿?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的纠纷怎么进行赔偿?

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存有异议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申请,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并登记记载在不动产登记薄上的物权保护性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

异议登记使得登记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为了避免不动产物权的效力不因异议登记而长期处于不稳定,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同时,为警示异议登记申请人审慎为之,给在异议登记错误状态下的物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途径,

法院对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的司法审查要求有:第一是已经进行了合法的异议登记,这是此纠纷发生的前提条件,必须有合法的异议登记记载在不动产登记薄上;第二是异议登记不当,及有证据证明异议登记不正确或异议登记后,申请人没有在15日向法院起诉,致使异议登记失效,也包括被法院驳回申请,登记机构自身造成的错误登记等情形;第三是异议登记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了客观的损害,如无损害,也就无赔偿之说;第四是原登记权利人只能向异议登记申请人请求赔偿。

二、异议登记不当的构成条件

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存有异议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在异议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增加关于异议登记错误或不成立时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可以警示异议登记申请人审慎为之,有利于防止人们恶意申请异议登记,也可以使因异议登记不成立而遭受损失的原登记权利人索赔时有明确的对象和法律依据。

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登记错误”,我们认为,广义也可以包含在“登记不当”之中,因此,也可以把因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自身过错,或者与申请人共同的过错造成异议登记错误从而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纠纷,定性为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综上所述,异议登记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这是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成立的主要条件。异议登记不当必须有损害结果发生,法院才能够受理,当然发生损害是以权利人提出主张为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