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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对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怎么认定

委托合同对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怎么认定
委托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事,受托人在替委托人处理事务时致第三人损害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第三人损害的,委托人在赔偿后可以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向受托人追偿;因不可抗力或受托人不存在故意、过失或者过失轻微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