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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要成立表见代理,应当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1、存在代理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实际拥有代理权,则为有权代理;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3、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存在客观事由,并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是成立表见代理的根据;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相对人虽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但最后并未成立民事行为,不发生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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