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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为了有效节约空间,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物品交给专业的人士去保管,这样很多时候既保证的了物品的完整性,同时节约了自己的空间,但是很多人对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了解并不是很深,下面就和小编一起了解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知识。

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仓储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具有从事仓储业务资格的人

仓储是一种商事行为,有无仓储设备是仓储保管人是否具备营业资格的重要标志;仓储设备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备的基本物质条件。从事仓储业务资格是指仓储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

2、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仓储保管的对象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与一般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不同的是,作为仓储物的动产不限于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若为特定物,则储存期限届满或依存货人的请求返还仓储物时须采取原物返还的方式;若为种类物,则只需返还该种类的相同品质、相同数量的替代物。

3、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这一点显著区别于实践性的保管性合同,即合同从成立时即生效,而不是等到仓储物交付才生效,这一点在《民法典》上明确定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是具有专业性和营利性的从事仓储营业的服务的民事主体,合同一旦成立,在仓储物交付之前其必然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为履行合同做必要准备,若存货人此时反悔不交付货物,必然给对方带来损失,若仓储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则合同从交付之日才成立,从订立合同到交付之间的这种损失只能依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请求赔偿,作为诺成性合同则不同,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合同成立,则合同立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受合同效力的约束,上述损失就可依违约损失获得赔偿。显然法律的用意在于强调仓储合同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一方在仓储行为中都要做出慎重的、负责的意思表示,不可随意为之。

4、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仓单具有仓储物所有权凭证的作用。作为法定的提取或存入仓储物的书面凭证,仓单是每一仓储合同中必备的,因此仓单是仓储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现在,相信大家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应该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只有详细了解这其中的内容以及两者之间的不同,在签订合同时才能做到心无所惧,也才能更加清晰的辨别自己所需要的到底是哪一种合同,不至于张冠李戴,也有效的避免了后期矛盾的发生。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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