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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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期待利益损失依照什么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一般可采用以下3种方式:对比法、估算法和约定法,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适用以下规则:

计算期待利益损失依照什么标准

可预见规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减损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损益相抵规则,不是一种法定规则。

过失相抵规则

不宜适用期待利益损失赔偿规则的情形:

合同成立生效后,存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3条第2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4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赔偿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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