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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约欺诈指什么

订约欺诈指什么
订约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订约欺诈后签订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法律赋予被欺诈一方选择权,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即合同无效,也可以主张变更合同,即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八条
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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