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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采用什么形式?

我国合同法和有关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书面形式是技术合同的法定形式。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应视为无效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采用什么形式?

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得就此制作独立合同。技术合同当事人在订定合同前就交换技术情况和资料的保密要求,可以达成书面保密协议。对于相关联的几个科技组织或几类项目的双方当事人,不受一个合同的限制,可以订立一个合同,也可以分别订立几个合同。

技术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利于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解决合同纠纷,有利于有关部门对合同及合同当事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技术合同成立条件:

(1)技术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时生效;

(2)按照国冢规定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成立;

(3)法人之间订立技术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4)公民个人订立技术合同,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

(5)由第三人作保证人的技术合同,由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

以下合同须经批准或履行必要手续后成立:

(1)列入国家计划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的重要科技项目订立的合同,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关批准;

(2)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订立的合同,由核定密级的机关审批;

(3)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合同,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审批。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4)就易燃、易爆、高压、高空、剧毒、建筑、医药、卫生、放射性等高度危险,或者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订立的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技术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就上述各项订立合同前,已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履行了必要手续的,合同自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成立;订立合同时未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未履行必要手续的,合同自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履行必要手续后成立。

合同是公民进行交易或者约定非常重要的依据,虽然法律规定了许多种合同的形式,但并不是所有类型的合同都是可以随便适用的,诸如技术合同这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有法律专门规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约束签约双方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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