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律师解答

债的相对性主要现在哪里呢

债的相对性主要现在哪里呢
律师解析: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法意义上的债与生活中的债的概念不同,即不仅指借贷关系,而是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
在双务契约中,则互为债权债务人。
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债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债的标的。
债权人所享受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称为债务。
债权和债务是债的关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脱离而单独存在。
债即债权和债务的总和。
因此,债的关系从债权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权关系;
从债务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务关系;
有时也可以合称债权债务关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