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对撤销权的规定 法录帮 合同纠纷律师解答 3.08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TAG标签:撤销权 总则 合同事务 民法 合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