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律师解答

定金罚则怎么适用

定金罚则是定金制度的核心,《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89条对其内容做了规定,《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也做了较为详细的补充规定:

定金罚则怎么适用

第一,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是当事人出现根本违约。 一般违约行为如无碍于合同主要目的实现,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第二,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当然,如果主债务本身为不可分之债,部分履行对债权人来说没有实质意义,自然不能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三,定金罚则的除外。《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