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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定金罚则的适用如何?

由于现在在房地产市场中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况比较多,因此很多购房者在买房之前,往往都想先了解清楚究竟这个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况是怎样的,这样也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护自身利益。那究竟定金罚则的适用如何呢?本站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法律中定金罚则的适用如何?

一、定金罚则的适用是怎样的

1、当事人之间有设立定金的合意。定金罚则的适用为定金合同不履行的结果, 故其构成要件须以定金合同的成立为前提。定金合同成立又须以当事人双方就定金的数额、币种、交付期限、支付方式等达成合意为必要。商品房买卖的实践中, 当事人一般在认购书中就有关立约定金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2、定金的交付。我国《担保法》第9 0 条规定,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时起生效。此条虽系专就违约定金而作的规定, 但因所有类型定金都具有款项的性质,故就立约定金而言, 仍须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为定金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

3、因一方原因而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法律事实。《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前段称,“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 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这是将“ 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作为定金罚则的构成要件。

定金罚则的免责事由

定金罚则在某些情况下也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 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有很多。因房产不同于一般商品,它的附加值和不确定性较大,毕竟认购协议不能包括买卖合同的全部内容。除面积、价格、地段、楼层、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外,有些内容很难在签订认购协议时量化和具体化,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偏差,如绿化面积、配套设施、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确因这些因素致命合同条款不能协商一致的,笔者认为,应算在不可归责之列,也应退还定金。

二、购房时常见定金问题的防范

由于房地产市场求大于供的客观状况,加之购房者与房地产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主动要求收取定金的往往是房地产商,一旦发生纠纷,吃亏的往往是购房者。俗话说:“买的没有卖的精。”为了尽量减少这方面的纠纷,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建议:

1、房地产市场运作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一般购房者很难通过个人能力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购房时应多多救助于法律界和专业人士,不仅要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寻求保护,更要在签约和协商过程中拒绝被侵害的可能。

其实也是要注意一个免责事由的,也就是说定金罚则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无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要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订立的,这样的情况下卖方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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