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合理
就是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这是企业规章制度能够被法律认可的大前提。
2、具有可操作性
3、完备性
尽可能多地考虑生产经营、员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情况,避免发生情况后“无法可依”。
4、逻辑性
特别是在奖惩制度中,对于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采用逻辑递进的惩罚模式,能够较好地达到治病救人的效果。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