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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改制的规定需要注意什么?

企业通过公司改制,转化成股份公司,不仅有助于引进新的资金链,还可以为以后的公司上市做铺垫,对于公司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但是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以成功通过申请完成改制问题。有限公司改制的规定还是具有一定的限制性的。现在就有限公司改制的规定的注意事项做一些简单的科普一下。

有限公司改制的规定需要注意什么?

一、有关股本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

1、有限公司的折股依据是经审计的净资产,而不是评估后的净资产,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二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评估资料审核指引》的规定,有限公司在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但由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及《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的规定,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帐务调整。如果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帐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2、如果公司有较多的参股企业,则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量可能出现不一致情况,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实践中一般以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为折股依据。(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说以两者中低的数为折股依据)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多少?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指发行后),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目前中国证监会控制的发行比例一般在25%—40%之间,因此,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本一般不低于三千万元。

如果有限公司在整体变更时的净资产达不到3000万元,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增加净资产。

三、关于发起人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1、发起人数量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该有2个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半数在国内有居所。在企业上市的实质性要求中,证监会要求不超过50名发起人,一般控制在20名以内为好。另外,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境内自然人不得作为中外合资企业股东。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境内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境外的机构间接持有公司的 股份。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发起人中不得有工会、持股会等主体。

2、股权结构问题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单个发起人持股、关联出资合并持股及一致行动人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80%。主发起人不得联合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的可申请适当豁免。 若企业股权集中,出现单个发起人持股、关联出资合并持股及一致行动人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超过80%的情况时,必须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式使得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降下来(此时,股权转让更为简便) 当企业为中外合资企业时,在股权设置时,应注意是否改变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性质(外资股权不得低于25%)。

3、引入新的发起人问题

若有限公司现有股东为不足2名,或者根据企业业务发展、资金或其他方面的需要,须在改制前引入新股东,使得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增加到2名以上或更多。企业如果考虑建立高管人员激励机制和员工持股问题,可以在这个阶段引入。

引入新股东有三种途径,即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或者两种方式同时进行,增资扩股可以给企业带来一定数量的资金,增大股份公司的股本,另外,对于企业创业者而言,由于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不得按照资产评估进行调帐,因此, 可能无法确切体现公司内在价值(除帐面之外的),这时,在增资扩股时,通过新进入股东的溢价投入可以部分体现创业者的创业价值,需要注意的是,在同一次增资扩股中,所有新引进的股东在投资时必须同股同价。

如果转让方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则其在转让时必须要对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且需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

1)无论是增资扩股还是股权转让,都必须在有限公司时完成;并且只有上述行为完成后(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才能对有限公司进行审计,确定净资产数量后方可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不要用非现金类资产增资,因为这对以前业绩的追溯调整会对业绩能否连续计算造成影响。

3)因为企业是以上市为直接目的的改制,则需要注意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的规模。公司的股东和高管人员变动比例也不可太高,否则会影响在同一管理层下经营业绩的可比性。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企业最近36个月(不足的应追溯原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累计达50%或单次达30%以上的,但累计不超过80%或单次不超过60%的重大股权变化,应自变化之日起至少独立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方可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公司由于前述股权变化,导致实质性的控股股东变更、主营业务变更、或累计2/3以上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发生变更三种情形之一的,应自变化之日起至少独立运行24个月,方可提出发行上市申请。 企业最近36个月(不足的应追溯原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上述资产或股权变化累计超过80%,或单次超过60%以上的,应自变化之日起至少独立运行二个完整会计年度。

重大股权变化的比例以公司合并报表为计算口径,主要指下列情况之一:

A、转让股权占公司转让后总股本的比例;

B、公司增加或减少股本占公司变更后总股本的比例;但是依照规定由公积金转增股本或以未分配利润送股,或等比例缩股等情况除外。

因此,关于有限公司改制的规定需要注意的,一般有公司净资产额折合成股份总额的折股依据,比如参股企业较多时可以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为折股依据或者以其中低的数为折股依据;还有,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是一千万;另外,发起人的数量和引入新发起人所带来的股份结构改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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