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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烟草制品的批发企业是烟草制品流通过程中十分重要的环节,需要根据地域范围的不同,向相应的审批机关进行申领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我们都知道吸烟有害健康,许多国家也采取了“寓禁于征”的政策,在我国,为了减少烟草的消费,禁止在大众传媒上播放烟草制品广告,以减少烟草的消费效应。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八条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第十九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二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三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烟草制品在流通过程中,因为品牌效应和人的虚荣心,许多大牌的,有影响力的品牌会特别受消费者的喜欢,这也给造假的人钻了空子。在我国严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销售烟草制品,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