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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模式和法律风险防控

中国企业在国内发展遇到市场溢出瓶颈且具备一定现金流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海外并购作为拓展国内外业务的方式。然而,海外并购不仅仅涉及商业问题,也牵涉到许多法律规范,如果处理不好,难免会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利。那么,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模式有哪些?又如何防控相应法律风险呢?且看本站为您介绍。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模式和法律风险防控

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模式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模式分为三种:殖民型整合、同盟型整合和共生型整合。

1、殖民型整合

殖民型整合指的是一个被兼并的公司的身份特征,被有意分散在新的母公司的身份特征中”,它们“被剥夺了名称和视觉身份特征识别(商标标识、信笺等),这些都要用新的母公司的身份特征来替代。

该整合过程听起来好像很无情,但并不一定会给被兼并公司的员工以及投资者带来伤害,因为员工和其他投资者的反应,取决于他们对被分解公司身份特征的心理认同度有多深。只有当新的母公司和它的兼并对象无论是规模、盈利能力还是声望,都旗鼓相当的时候,被兼并公司的成员和投资者才会认为,自己公司的身份特征要比新公司更有价值。

2、同盟型整合

同盟型整合是与殖民型整合相对立的类型。合并的公司只允许保留它们的历史身份特征,并且不需要并入新的共同的身份特征中。这种方式只在个别有限的地方,需要实现协调一致时才采用,用来维持最低水平的内部协调。共生型整合共生型整合则是指被合并公司的身份特征被全部消除,融合为一个不同于合并前的新身份特征。共生型整合的好处在于,避免了两方在合并中,谁是胜者谁是败者的焦虑和不确定性。

对于目前的中国企业而言,同盟型整合或许是最佳的并购整合方式。因为殖民型整合更适合收购一方的身份特征更强势的企业。而共生型整合虽然避免了“谁是胜者谁是败者的焦虑和不确定性”,但却需要更大的市场开拓力度以使新身份特征被广泛认同,看起来并不那么经济。

允许保留被并购企业的历史身份特征也是一种文化的认同,实际上,有一些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因为文化整合问题而陷入发展的困境,甚至累及企业自身的主业与根基。我国企业海外扩张基本上并购的是发达国家的企业,在企业文化上还处于“受歧视”的阶段,要想整合甚至主导合资企业的文化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3、共生型整合

共生型整合则是指被合并公司的身份特征被全部消除,融合为一个不同于合并前的新身份特征。共生型整合的好处在于,避免了两方在合并中,谁是胜者谁是败者的焦虑和不确定性。

对于目前的中国企业而言,同盟型整合或许是最佳的并购整合方式。因为殖民型整合更适合收购一方的身份特征更强势的企业。而共生型整合虽然避免了“谁是胜者谁是败者的焦虑和不确定性”,但却需要更大的市场开拓力度以使新身份特征被广泛认同,看起来并不那么经济。

允许保留被并购企业的历史身份特征也是一种文化的认同,实际上,有一些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因为文化整合问题而陷入发展的困境,甚至累及企业自身的主业与根基。我国企业海外扩张基本上并购的是发达国家的企业,在企业文化上还处于“受歧视”的阶段,要想整合甚至主导合资企业的文化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风险防控

1、提前做好政府审批的各种准备是关系到交易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

在大型并购交易中,买卖双方在交易的准备阶段就需要让外部法律顾问、经济学家、政府公关机构顾问等参与到交易的分析论证中来:交易是否带有反垄断规制的风险,如何减缓该等风险,有无主动措施,如何和审批政府机关进行积极沟通等等,都需要提前落实。

2、从交易的一开始就需要注意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

尤其是交易双方是竞争者且双方在市场上占有份额较大的情况下,双方在接触和商讨可能交易阶段就需要注意。双方在向彼此披露价格、市场情况及敏感性的竞争信息时,需要特别小心,否则在交易中披露信息的一方有可能在交易未完成时即受到反垄断调查或诉讼。在未得到审批之前违反反垄断法规的行为被称为“GunJumping”(抢跑),经常遭受反垄断机构的处罚

3、大型并购交易事先做好反垄断机构要求采取措施的准备。

4、在交易文本中对反垄断审批获得风险进行分配。

在获取反垄断审批的时候,买方应当采用何种义务程度往往成为买卖双方并购交易谈判中的焦点和难点。比如是否应当采用Hell or high Waterobligation(排除万难义务,意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买方都需要和卖方完成并购交易,不论反垄断审批机构给交易的批准放置任何难以实现的前提条件,这种义务对于交易的买方来说是极为繁重的义务),卖方往往会坚持要求买方去承担这样繁重的义务,而买方一般只愿意承担CommerciallyReasonableEndeavor(商务合理努力,即在商业上可行、能承受的努力程度)的义务。在反垄断审批未能获得的时候,哪一方应当承担另一方因未获得审批而造成的时间、金钱损失也是买卖双方谈判的重点之一。

5、在反垄断审批时间过长,买卖双方愿意承担一定风险的时候先交割然后将反垄断审批的未能获得作为交易解除的条件。

这种“先交割附解除条件”的方法有较大的风险,只有在买卖双方充分认识到风险并认为能够把控的时候才能采用。这种安排和前面提到的“抢跑”看起来有相似之处,不同的是,“抢跑”是在明知有违反反垄断规制法律的情况下继续进行交易,而先交割附解除条件的方式是在交易双方对反垄断风险进行事先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的。在某些法域的国家,反垄断审批时间过长,甚至能超过十几个月,而买卖双方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等待过长的审批时间,因此决定先行交割,但将反垄断审批作为一个解除条件(ConditionsSubsequent)。敢于如此做的交易双方,一般都是对反垄断审批的获取有较大信心,否则,不仅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惩罚会成为问题,交易双方之间的责任和风险分配也会成为很难解决的事项。

6、和反垄断机构对簿公堂。

这是并购交易中交易双方的最后一招。在上述所有方法穷尽的情况下,反垄断机构仍然禁止交易的完成,交易双方可以试着去挑战反垄断机构的决定。但在实践中,除了操纵市场价格、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等的受罚者去挑战反垄断机构的挑战决定外,很少会有国际并购交易的双方去这么做——国际并购交易的时机和时间对于交易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一个比预期延长、未来不确定的交易是交易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

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通过了反垄断的相关法律法规,随着各国反垄断机构执法力度日益加大,执法尺度日趋严格,中国企业在跨境并购中,事先做好反垄断规制的合规准备,提前预防交易的反垄断审批风险,对获得跨境并购的成功是非常重要的。

从发展的眼光来看,中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更多地要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吸纳海外企业完整的核心技术、优质的管理模式和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客户群即优质的市场,也要注意对于法律风险的防控。在选择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模式的时候,一定要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把握市场脉搏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地进行海外并购。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唐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