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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召集程序存在轻微瑕疵,可以被撤销吗

法院在判定“轻微瑕疵”时要求满足三个要件
一、属于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瑕疵,其他程序瑕疵不可适用本条;
二、要求该瑕疵轻微,以是否会导致各股东无法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以及获取对此所需的信息为判定标准;
三、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又可以区分为是否对决议的结果产生实质影响和对股东的表决权产生实质的影响。
若符合此三个要件,法院支持公司一方驳回股东的撤销决议的请求;反之,法院则支持股东的撤销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会决议召集程序存在轻微瑕疵,可以被撤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