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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集团公司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有的时候,业界人士其实能够从公司命名上对公司的整个资产状况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了,就像是普通人在听到某某集团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时候并不会觉得两者有什么大的区别,但要知道也不是随便什么公司都能够在后面加上集团这两个字的。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成立集团公司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成立集团公司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成立集团公司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当然,鉴于各地规定不同,此条件有所变动。目前所知集团最低标准是: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2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原则

资金管理是集团内部控制中确保资金运作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内容。集团资金管理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四点:

1、集中性原则

从国外跨国公司的实践来看,事权可以分散,但财权必须集中。若集团内部没能形成高度集中的资金管理指挥系统,缺乏统一规范的财务资金调控制度,没有统一的信息平台,信息传递渠道不畅,财务数据、资金结算不集中,则集团总部难以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相关信息,无法实施有效的管理、监督和控制。集中性原则就是要保证迅速而有效地控制集团全部的资金,为实现集团公司战略目标提供资金支持与保障。

2、协同性原则

协同性原则包括以下含义:一是对不同职能之间的资金投入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二是对不同产品之间的资金投放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三是战术资金与战略资金要有合理的比例关系;四是集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相互调剂、相互融通资金的关系;五是与集团外部的企业或合作者共同协调和投放资金,达到共赢。

3、效益性原则

效益性原则是指集团应尽可能将资金投放到能提高企业盈利能力的项目上,使更多的资金参与周转。但从货币资金的特点看,求利性必须服从于及时性需要,只有在满足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基础上方能获取利润,否则企业可能出现支付困难。

4、权变性原则

权变性原则要求企业集团的资金投放与管理不能一成不变,必须及时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竞争对手的变化等做出相应调整。[3]

仅从国家对于成立集团公司的一些条件的限制就能够看出能够称之为集团公司的是具备很强的实力的。对集团公司的总公司,分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分公司的数量都有着非常明确的要求,所以集团公司一般都是公司在后期经营越做越大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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