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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大会职权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在一家公司里,权力中心算是股东大会了,因此,为了有利于公司自身的发展,我国的公司法里已经对股东大会进行了各个方面的规定,以防股东大会滥用职权。那么,公司法股东大会职权具体都有哪些呢?想知道的话就一起随小编来好好看一看吧!

公司法股东大会职权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的职责有哪些?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类型

股东大会有三种:法定大会、年度大会、临时大会。下面分别详细说明:

年度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又称为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由于股东大会定期大会的召开大都为法律的强制,所以世界各国一般不对该会议的召集条件做出具体规定。年度大会内容包括:选举董事,变更公司章程,宣布股息,讨论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资本,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等等。

临时临时大会讨论临时的紧迫问题。除了上述三种大会外,还有特种股东会议。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世界主要国家大致有三种立法体例: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公司法》第101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则采取的是抽象式的立法例,即不具体列举召集条件,而将决定权交由召集权人根据需要确定。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21条第1款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情形下以及在公司的利益需要时召集。”日本《商法典》也规定:“临时全会于必要时随时召集。”而英国公司法在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时,则采取了结合式的办法,即在规定抽象的召集条件之后,对法律认为重要的事项进行列举。其规定为:股东临时会可于必要时随时召集,尤其是涉及到章程变更、公司的转化、限制股份转让的新规则、董事竞业的认可、董事私人交易责任的免除等。

召开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总人数不足本法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说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召开分下面两种情况:

1、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年会,至于召开年会的时间,由公司自行规定。

2、临时召开股东大会出现以上六种情况时,应该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与法律知识了,由此可知,公司法股东大会职权主要是有11项,基本上主要就是关于公司的基本运行规则以及各种人事职位的决定,这些职权与公司能否正常营运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股东大会应该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